下午是朱凡老师讲授的医疗损害赔偿法。
语速轻快,表情生动。
唔……老师就应该是这样的,乐观的情绪渲染课堂。
我果然还是适合语速快的老师。
事实并不像有的法院所称。
诚然,有损害,的确会有救济,但却不一定会有赔偿。
医院手术前会让患者家属或者患者本人签订许多排除自身责任的条款,那么法院呢?
也许法院和股市类似,也应挂一块,“诉讼有风险,入院须谨慎”的匾牌。
医患关系,是法律问题,更是社会问题。故仅仅依靠法律,无法彻底解决。
。。。
法律亦可作衍生的工具。
在古罗马的概括继承中,当死亡者的肉体人格死亡时,他的法律人格仍旧存在,并毫无减损的传给其继承人,他的同一性在其继承人身上延续下去。
好比知产制度中,对作者50年后才消亡的权利之规定。
……
在社会的幼年时代中,有这样一个永远显著的特点。人民不是被视为一个个人,而是始终被视为一个特定团体的成员。每个人先是一个公民,其次是一个氏族,最后才是一个家族的成员。
浮想联翩的,想到中外邮寄地址的异同。前者是从大到小的写,如“中国,重庆,沙坪坝,某大学……”;后者是从小到大的写,如“某某路某某号,某某区,某某市,某国……”
更加难免让人想起前者所提。。。
将社会幸福作为优先于其他一切的首要目的。现而如今呢?
在我们智力的,道德的和体力的组成中,绝大部分都是属于稳定部分。那它们的抵抗力之对于变化呢?
各个社会不是同时并进而是按着不同速度前进的。那何来现今的赶超一说呢?
“家父权”并不触及“公法”。那仅徘徊在“私法”领域么?
mulier est finis familisy 一个妇女是家族的终点。那妇女就永远处于perpetual tutelage of women之中了么?
人之所以同。。。
罗马共和国中,实质只有两种职业,军人和法学家。
昨依稀记得鹤老有篇更新的日志,今去看,却已被管理员蔽了。
自然二字,匀称秩序。不仅存在于物质世界中,而且滋生于道德秩序。书上曾言,“由自然理性指定给全人类的法律,称之为‘国际法’,因为所有的国家都采用它。但各处的软硬环境各不相同,对自然法的要求的强弱程度也不同;从而只得退一步要求各处执行自然理性即可,用一以贯之的法律原则来评判;即不同的案件,在各处,撇开僵硬的法律条文,是可以根据某一相同相通的法律原则而得出类似而不是大相径庭的法律结论的。因此,自然法是受命于自然理性和自然衡平的。。。。
一目十行的瞄书,竟两次扫到“退化”。
政治历史是一些退化的而不是发展的故事,认为人类及其大部分的制度已从一个神秘的遥远的时代走向颓废,而彼时的时代是幸福的。因此既然恢复原始的天真状态已不可能,则我们为民族所能做的最好的工作便是珍惜的保存事物的现存秩序,至少要阻止它进一步堕落。
这曾经广为被接受的观念,亦轻而易举的说服了我。当无法扭转乾坤的时候,延缓衰老的节奏未尝不是一个good idea,但这也未必如想象中的那般容易。正如当前沸沸扬扬的司法改革,究竟是革新还是革旧,又或者仅仅是在分岔路口的假意挥别逢场作戏?又或者通过改变我们可以做到——当一种思想体系自杀之后,又可以精神焕发的到处流行——如herbert spencer所畅言那般。
&。。。